2019增值税率下调 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发布日期: 2020-07-10 09:01:20 来源: 综投网

增值税率4月1日起将再调低惠民

今年空前力度的增值税税率下调将于4月1日正式启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此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出台后,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出台该公告。

二、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及蓝字发票?

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三、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持有期间用途发生改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六条明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pide;不动产原值)×100%

本公告第七条明确,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五、此次税率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本公告第八条明确,按照39号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新政实施后遇到的问题

1眼下的问题是,在新旧税率变换的过渡期,该如何给客户开发票呢?

这里说的过渡期是指,合同已签订,合同约定了16%或10%的增值税税率,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票,4月1日后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票呢?

政策已变,4月1日后开不了税率为16%与10%的增值税票了。可合同又有约定于先,按新税率给客户开票对购买方显然不公平。此时要么变更合同(重新约定合同额),要么达成妥协(在原有合同额基础上打折),才能不损害购买方的利益。

为了操作简便,可以在原有合同额基础上打折解决开票难题。具体思路是按原合同额给购买方开票,但给购买方一个现金折扣,折扣额为合同额按新旧税率算出的收入之差或为按新旧税率算出的进项税额之差。这样一来,购买方进项抵扣虽然少了,但付款额也少了。对销售方而言,虽然给出了现金折扣,但合同利润并未减少。

举个例子说明吧!2019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了一单总金额为10万的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2019年4月20日交付产品,同时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16%的增值税专票。因为增值税税率降低,甲公司与乙公司商定,甲公司给乙公司现金折扣。折扣额为按新旧税率算出的收入之差。按新税率计算出的收入为100,000&pide;1.13=88,495.58元,按旧税率计算出的收入为100,000&pide;1.16=86,206.90元,现金折扣为88,495.58 - 86,206.90=2288.68元。

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495.58